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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受害人获赔十万余元
来源:周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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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9日11时36分许,肖某驾驶粤R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377线由连江口镇往下太镇方向行驶至朱屋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粤R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核,林某是粤RP1***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肖某系林某聘请的司机,事发时肖某正在为林某提供劳务。该事故经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肖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前臂皮肤挫擦伤。李某于2011年12月16日出院,共住院28天,住院期间一人陪护,出院医嘱:1、门诊继续诊治,定期复查;2、继续左下肢石膏托外固定3周;3、左下肢勿过早下地站立负重活动;4、拆除外固定后肢体关节屈伸活动功能锻炼;5、骨折愈合后拆除外固定;6、有情况随诊;7、休息肆个月。此后,李某又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2月18日、3月3日前往英德市人民医院复诊检查3次。

2012年3月14日,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0%,占左下肢丧失功能的17%,李某的伤情最终被评定为X(十)级伤残。

2012年5月,受害人李某委托笔者将肇事者肖某、车主林某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起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肖某、林某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诉讼中,被告肖某、林某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受害人李某系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笔者在庭审中指出,虽然受害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其自2008年起即外出到广州务工,2010年为了照顾生病的父亲,李某又回到英德市某人造板有限公司务工,且长期在其母亲在连江口镇自建的房屋居住,其生活、消费早已城镇化,应按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2012年8月1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3568.36元,车主林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999元(已扣除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至此,笔者成功达到了全部预定的代理目标,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李某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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